理大外圍暴動罪成10人囚46至49月

2023-10-08 00:00

2019年11月理大衝突事件中,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上街與警對峙。
2019年11月理大衝突事件中,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上街與警對峙。

2019年11月警方圍封被示威者佔領的理大後,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於理大外圍油尖旺一帶集結與警對峙,試圖分散警力以營救校園內的示威者,他們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,致馬路上火光熊熊,警方拉起封鎖線及圍捕213人。其中15名男女被控暴動等罪成,當中5人案發時不足15歲,昨於區院被判入教導所,另4人判監46個月、6人判監49個月。暫委法官劉綺雲指,雖無證據各人直接破壞或號召他人參與暴動,但他們加入和助長暴動者氣燄,鼓勵破壞社會安寧,判刑須起懲罰和阻嚇作用。
被告依次為18歲陳建堯、19歲李樂庸、19歲鄧燁明、19歲李文彬、19歲林紫晴、25歲孔君濠、23歲桂雋豪、25歲黎俊文、22歲劉達森、26歲李德輝、21歲魏健、24歲譚樂軒、25歲譚文駿、28歲譚伯全和24歲田浩輝。各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。李文彬承認暴動罪,其餘被告不認罪受審,早前被裁定罪成。

劉官昨指考慮到暴力程度、大量設施被破壞和現場留下的物資裝備,可見是次暴動有預謀,示威者人多勢眾和有備而來,情節嚴重,性質惡劣。不論15名被告是何時加入暴動,他們必然知悉暴動情況,他們加入及助長氣燄,鼓勵破壞社會安寧,雖然無證據他們直接破壞、安排或號召他人參與暴動,惟判刑須起懲罰和阻嚇之用,故以54個月作量刑起點。

陳、鄧、林、李樂庸和李文彬案發時不足15歲,報告指5人適合入教導所,劉官考慮到羈留期最長3年,及後亦須接受監管令,確保被告不會重蹈覆轍,遂判處5人教導所令。

其餘10名被告大部分身上沒有裝備,雖然黎攜有黑膠紙及可用作製作路障,但無證據他打算使用,故不視為加刑因素;各人有良好品格和背景,候審期間積極生活,可視為已開始更生,重犯機會較低,劉官故酌情減刑。
警重申絕不容忍破壞社會行為

桂、魏、田和劉達森案發時在21歲以下,劉官判4人入獄46個月;孔、黎、李德輝、譚文駿及譚伯全則判監49個月。譚樂軒另管有一支雷射筆,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,兩罪共判監49個月。

警方昨於灣仔警署會見傳媒,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高級督察潘崇禮指,案發當晚拘捕213人分17案處理,本案為第12宗案件,至今165人暴動罪成,11人被判教導所令,147人被判監29至64月,另有7人等候判刑。

潘崇禮重申市民享有言論、新聞、集會和遊行自由,但須遵守法紀,警方絕不容忍非法或破壞社會安寧行為,必定果斷將違法者繩之以法,以保障市民財產及公眾安全。案件編號:DCCC 799/2020、DCCC462/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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